最近有朋友遇到此狀況:要保人是爸爸,被保險人是兒子。因爸爸突然病故,要理賠時,才知此保單也是要保人的遺產。在此分享一下。
要保人、被保人為同一人,身故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。
一般保單如果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是同一人,如果要保人(也同是被保險人)身故,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,保單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,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,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(均為被繼承人),始可適用。
但保險常常是先生幫太太買、太太幫先生買、父母幫小孩買,所以要保人是先先,被保險人是太太;要保人是爸爸或媽媽,被保險人是小孩……也就是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。
要保人是擁有該保單權利義務的人,除了有繳交保費之義務,也有指定受益人、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、變更契約、保單貸款等權利,故保單價值視為要保人的有價資產。
所以要保人身故,但要保人不是同為被保險人的保單,當要保人死亡時,此保單價值為要保人財產價值之權利,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保單是要保人的有價資產
因此若要保人比被保險人早身故,在法律上該保單視同要保人遺產,是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。若要變更要保人,需要全體法訂繼承人的同意。保單需要法定繼承人簽署聲明同意書共同推舉一人為新的要保人。
實務上的做法:
依照保單價值申報遺產,繳交遺產稅後:
1. 由全體法定繼承人繼承。
2. 如果仍想保有此保單,可由法定繼承人簽署聲明同意書共同推舉一人為新的要保人,向保險公司申請契約內容申請書契變要保人,實務上建議將要保人直接契變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。
希望可以讓大家清楚瞭解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時,可能發生的狀況,可以提早對應。
(資料來源:實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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